4月19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fā)改委發(fā)布了《關于開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清算申報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提出,各級牽頭部門提交本地汽車生產企業(y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對于2015年度、2016年銷售上牌但未獲補貼的車輛按照對應年度補貼標準執(zhí)行;運營類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獲得補貼資格。
2018-04-20 15:57 瀏覽:
4月19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fā)改委發(fā)布了《關于開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清算申報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提出,各級牽頭部門提交本地汽車生產企業(y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對于2015年度、2016年銷售上牌但未獲補貼的車輛按照對應年度補貼標準執(zhí)行;運營類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獲得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