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原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關于建立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函〔2006〕38號)、《關于進一步健全廠網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辦市場〔2011〕22號)印發(fā)以來,構建了發(fā)電企業(yè)與電網企業(yè)之間信息發(fā)布、溝通、協調的重要平臺,有效加強了廠網信息交流,促進了廠網關系和諧。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持續(xù)推進,電力市場機制建設不斷深化,此次修訂工作結合改革新要求、新變化,對會議召開頻度、會議內容、參加主體、功能定位等內容進行調整,定位于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專項工作,聚焦市場監(jiān)管和服務,參會單位在以往的發(fā)電企業(yè)、電網企業(yè)、電力調度和交易機構的基礎上新增售電企業(yè)、電力用戶、行業(yè)協會等,進一步滿足市場主體參與需求。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通知》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明確聯席會議的職責定位。包括構建廠網之間信息發(fā)布、溝通、協調的平臺,開展相關政策研究,通報廠網生產經營情況,協調廠網界面相關問題等。
(二)明確聯席會議組織單位和參會單位。聯席會議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召開,參會單位在以往發(fā)電企業(yè)、電網企業(yè)、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的基礎上,新增相關配售電企業(yè)、電力用戶、行業(yè)協會等,進一步滿足市場主體參與需求。會議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三)明確會議工作規(guī)則。聯席會議應符合依法依規(guī)、信息共享、平等協商、民主決策的組織原則,盡可能精簡會議數量,采取現場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多種形式召開。提出了相關電力企業(yè)應加強日常生產經營分析,及時提交聯席會議議題和資料。結合當前電力市場建設實際,聚焦市場主體關切的議題,調整了聯席會議應該通報和協調的事項,新增電力市場交易、結算、合同執(zhí)行情況,電力輔助服務開展情況,清潔能源發(fā)展及消納情況等內容。
(四)明確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相關職責。包括加強會議組織和問題研究協商、督促落實會議要求、收集會議資料、報告重大問題、細化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