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微信公眾號3月13日消息,為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與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相互穿越、跨越及鄰接工程(以下簡稱“交匯工程”)的保護,保障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安全,近日水利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出臺了《南水北調中線干線與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交匯工程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擬建、在建和已建交匯工程保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強調,水利部和國家能源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依法指導協調交匯工程保護工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中國南水北調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企業(yè)依法負責交匯工程保護的有關工作。要統籌發(fā)展和安全,堅持依法合規(guī)、統籌兼顧、后建服從先建、經濟合理和保護環(huán)境的原則,圍繞交匯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全過程,加強交匯工程保護管理工作。
《辦法》已于2023年3月1日施行,對于規(guī)范交匯工程保護管理,建立跨部門長效工作機制,保障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平穩(wěn)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以下為《辦法》全文
南水北調中線干線與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交匯工程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以下簡稱中線干線工程)與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以下簡稱油氣長輸管道)相互穿越、跨越及鄰接工程的保護,保障中線干線工程和油氣長輸管道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中線干線工程與油氣長輸管道相互穿越、跨越及鄰接的工程(以下統稱交匯工程)。
第二條 水利部和國家能源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依法指導協調交匯工程保護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中國南水北調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企業(yè)依法負責交匯工程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中線干線工程與油氣長輸管道交匯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發(fā)展和安全。交匯工程應確保中線干線工程和油氣長輸管道安全。
(二)堅持依法合規(guī)。交匯工程規(guī)劃、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工作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行業(yè)等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三)堅持統籌兼顧。交匯工程應統籌結合中線干線工程和油氣長輸管道規(guī)劃,合理安排建設,盡可能避免在一定范圍內多次交匯。
(四)堅持后建服從先建。盡量減少交匯工程和既有工程的改建。
(五)堅持經濟合理、保護環(huán)境。交匯工程應符合經濟合理、保護環(huán)境等方面要求。
第四條 交匯工程后建方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充分調研中線干線工程、油氣長輸管道現狀分布及規(guī)劃情況,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后建方,提供有關信息。
根據調研結果,后建方應提出與既有工程交匯關系的處理方案(內容包括項目簡介、交匯位置、施工起終點、設計交匯方式、環(huán)境和安全影響評價分析等基本信息),并征求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意見。既有工程管理單位在接到征求意見函件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五條 交匯工程后建方應在初步設計階段向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提交交匯工程設計方案和安全影響評價報告,并就建設項目概況、技術參數、交匯位置描述、擬定通過方案等作出說明。后建方應優(yōu)先選用滿足既有工程防護要求、對既有工程擾動小和施工便利的技術方案,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應在接到后建方交匯工程設計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后建方應在初步設計方案中響應落實既有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 交匯工程采用穿越方式的,后建方應優(yōu)先選擇對既有工程影響較小的部位穿越,盡量避開既有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合理選擇定向鉆、頂管、盾構等穿越方式,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應為后建方提供便利。
第七條 交匯工程采用跨越和鄰接方式的,交匯距離應綜合考慮既有工程保護工作需要。
第八條 交匯工程由后建方負責建設,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支持,平等協商。
交匯工程施工前,后建方與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應協商確定施工作業(yè)方案并簽訂防護協議。
交匯工程施工過程中,后建方應采取必要措施對既有工程及附屬設施實施良好保護。既有工程管理單位應指派專門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工程保護指導。
交匯工程由后建方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既有工程管理單位參與,竣工資料由雙方歸檔。
第九條 交匯工程因施工需要在既有工程管理范圍或保護范圍內進行勘探、取土、棄土、堆料、設置臨時設施、臨時占用既有工程管理單位用地等活動,應經既有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依法依規(guī)采取保護措施,并接受既有工程管理單位的全過程保護指導,工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貌。
第十條 交匯工程后建方應在交匯處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需要設置視頻監(jiān)控、監(jiān)測等措施的,視頻監(jiān)控信號及有關數據應同時傳輸給既有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交匯工程同為新建、改(擴)建時,雙方建設單位應按照利于保護、推動建設、節(jié)省投資等要求,共同協商,合理選擇建設方案。
第十二條 交匯工程雙方管理單位應簽訂互保協議,建立溝通協調長效機制,建立風險問題清單,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每年至少聯合開展一次交流會商或應急演練等專項工作。
第十三條 交匯工程雙方管理單位對本方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保護對方設施,并做好相關的應急預案;維護、檢修發(fā)生在對方管理范圍或保護范圍內時,應向對方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送維護檢修技術方案并接受全過程監(jiān)管,維護檢修結束后盡快恢復原貌。
第十四條 交匯工程日常巡檢、維護中發(fā)現對方設施存在異?,F象或隱患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管理單位;當交匯工程出現緊急事故危及對方設施運行時,應立即通知對方管理單位,雙方應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除風險。
國家重大活動、重要節(jié)假日、防汛、冰期輸水期間,交匯工程雙方管理單位應加強巡查和保護。
第十五條 交匯工程一方需要停用、封存或廢棄時,其處理實施方案應征求對方管理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中線干線工程,指南水北調中線干線總干渠渠道和各類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油氣長輸管道,指連接油氣產地、儲存庫及使用單位,用于長距離輸送石油、天然氣商品介質的鋼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zhèn)燃氣管道、油氣田集輸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yè)廠區(qū)內管道。
中線干線工程和油氣長輸管道保護范圍分別依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劃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